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和公共交通所需的供电设施提供电源保障。
供电企业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通知后应当采取疏导、管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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