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