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