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健全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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