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机制,便于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利于交通安全畅通。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快速妥善处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及时报警,通过交管12123APP、远程视频快速处理平台等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