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九条 需要交通警察到现场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及时将事故车辆、物品等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遇有当事人拒不服从或者无法清除障碍等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等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清障单位应当将清障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清障单位应当将清障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