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或者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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