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二条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明确或者配备交通协管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明确或者配备交通安全管理员。鼓励志愿者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管理员、志愿者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