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