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按照各自职责查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等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规载人、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和在道路上违法停放的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违法占道经营和在道路以外的建筑退线区违法停放的行为。
查处违法行为时,各职能部门可以独立执法,也可以多部门联合执法。独立执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发现上述车辆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本部门处理完毕后应当随即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联合执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退线区,是指城市道路红线或者绿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公共场地,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
查处违法行为时,各职能部门可以独立执法,也可以多部门联合执法。独立执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发现上述车辆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本部门处理完毕后应当随即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联合执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退线区,是指城市道路红线或者绿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公共场地,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