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的三轮车、四轮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载货三轮车、载货四轮车不得载人,驾驶室(席)乘坐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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