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护栏(墩)等隔离设施;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招呼车辆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五)不得在机动车导向车道、机动车借道左转或者择机调头出口(护栏开口)横过道路;
(六)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
(七)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遇车辆停车等待,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快速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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