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四)不得违反规定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周边停放;
(五)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六)不得长期持续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放置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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