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遇有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
(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
(二)靠右侧停在安全的地方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三)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
(二)靠右侧停在安全的地方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三)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