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二小时。
禁止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运行,按照规定进行接驳运输的车辆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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