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