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