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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