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