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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