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保护区内允许捕捞利用的海洋生物资源种类、可捕标准、准用渔具和捕捞方法,经依法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保护区内渔民转产转业和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渔民改变传统渔业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型捕捞生产模式。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保护区内渔民转产转业和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渔民改变传统渔业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型捕捞生产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