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贝藻类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贝藻类捕捞活动。贝藻类捕捞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生计渔民。
申请贝藻类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设施,个人应当具有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贝藻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种类、数量、可捕标准、方法、工具、区域和期限等要求进行捕捞。
贝藻类捕捞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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