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12-12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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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与恢复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第二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 第三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保护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并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第四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 第五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保护区管理制度,实... 第六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 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区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第七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保护区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保护区所... 第八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协助和支持保护区管理,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保护区保护、建...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严格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分布区... 第十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条 保护区实行功能分区管理。根据生态环境与资源的特点及其保护与适度利用的需要,划定重点保护区、... 第十一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可以采取设定禁渔期、禁渔区等措施,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 第十二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使用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 第十三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贝藻类捕捞; (二)海钓; (三)开矿、... 第十四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将外来物种引入保护区。确需引入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 第十五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设人工鱼礁、增殖放流、封礁育贝等人工和自然修复措施,修复和... 第十六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第十七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保护区内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保护区及其周围区域海洋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 第十八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保护区内机动车控制总量,规定准许进入保护区机动车的类型、环境保护要求等... 第十九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保护区内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态... 第二十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在保护区内实施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落实生态恢复方案或者生态补偿... 第二十一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造成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区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保护区内的捕捞渔船和作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作业人员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生计渔民。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保护区内允许捕捞利用的海洋生物...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贝藻类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发展水产养殖应当符合保护区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保护区旅游规划,确定旅游开发强...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机关在审批保护区内休闲渔业经营活动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在保护区内从事休闲渔...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内海钓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海钓经营组织应当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 第三十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三十条 海钓经营组织应当做好海钓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对海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海钓相关规定;发现海钓... 第三十一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展科学研究、调查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不得使用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方式、方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使用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的,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污损或者破坏界标、标牌和其他保护区设施的,由保护区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龟足、藤壶、海葵等其他潮间带海洋生物的捕捞,参照本条例关于贝藻类捕捞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海钓,是指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目的,利用岸堤、岛礁、矶石、船舶等进行的除渔业捕捞生产以外... 第四十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