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使用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的,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辅助工具、渔获物,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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