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保护区管理制度,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与适度利用计划;
(三)落实保护区生态补偿、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组织建设保护区管护、监测、科研等设施;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科学研究活动;
(六)组织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护管理,组织实施保护区保护、利用、权益维护等各项活动;
(七)对违反本条例及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八)对保护区以适当方式设置界标和标牌;
(九)发布保护区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实施保护区管理制度,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保护与适度利用计划;
(三)落实保护区生态补偿、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组织建设保护区管护、监测、科研等设施;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科学研究活动;
(六)组织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护管理,组织实施保护区保护、利用、权益维护等各项活动;
(七)对违反本条例及保护区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
(八)对保护区以适当方式设置界标和标牌;
(九)发布保护区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