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将保护区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公安、边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旅游、港航、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政府管理职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的相关工作。
市及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公安、边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旅游、港航、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政府管理职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