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协助和支持保护区管理,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保护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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