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条 保护区实行功能分区管理。根据生态环境与资源的特点及其保护与适度利用的需要,划定重点保护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适度利用区等功能区。每类功能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分为若干小区。
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严格限制各种海洋资源利用活动。
在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可以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治理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资源与关键生境。
在适度利用区内,在确保海洋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利用海洋资源。
保护区功能分区经依法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公告后实施。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各功能分区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界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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