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使用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
(三)狩猎,采拾鸟卵;
(四)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移动、污损或者破坏界标、标牌和其他有关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使用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
(三)狩猎,采拾鸟卵;
(四)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移动、污损或者破坏界标、标牌和其他有关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