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章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贝藻类捕捞;
(二)海钓;
(三)开矿、采石、采砂;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等为原材料制作的商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贝藻类捕捞;
(二)海钓;
(三)开矿、采石、采砂;
(四)加工、销售、运输和携带以受保护的动植物等为原材料制作的商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