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在保护区内从事海钓经营活动的单位,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船舶;
(二)未经许可在保护区内进行海钓的个人,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海钓证载明的鱼类、可捕标准、限额、区域、季节等要求进行海钓的个人,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海钓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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