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内海钓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海钓经营组织应当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钓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海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海钓经营活动。申请海钓经营许可证的海钓经营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船舶;
(三)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专用泊位,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海钓活动的个人应当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钓证。但是,休闲渔业活动中垂钓的除外。未取得海钓证的,不得从事海钓活动。个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通过海钓经营组织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钓证。申请海钓证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服从海钓的安全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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