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三十条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章资源利用管理 第三十条 海钓经营组织应当做好海钓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对海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海钓相关规定;发现海钓人员不遵守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海钓个人应当按照海钓证载明的鱼类、可捕标准、限额、区域、季节等要求进行海钓活动,使用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登记在册的海钓船舶。
海钓经营组织和海钓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海钓证的办理提供便捷服务。
海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