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渍、褪色、变形等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渍、褪色、变形等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