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检查。遇台风、大风、暴雨(雪)等灾害性天气的,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十二个月的,应当由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单体面积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对安全检测或者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十二个月的,应当由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单体面积超过三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对安全检测或者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