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招牌因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注销等情形不再使用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设置人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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