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