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