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信息互通、举报投诉处理和市场主体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