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利用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其他载体设置广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上述广告设施或者直接在建(构)筑物、施工场地围墙(挡)、交通工具外部等载体以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等方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用于标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标牌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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