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十三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整合、合理利用,为科技研究开发、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整合、合理利用,为科技研究开发、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