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