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