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