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