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