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