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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