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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