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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